发布者:宋晓律师 时间:2024年11月26日 29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鲁0602诉前调确***号
申请人:周某,女,1963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晓,山东劳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何某,男,1999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烟台市芝*****。
申请人:A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金榜山路599号18号楼XX号。
法定代表人:刘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晶,山东倡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增奎,山东倡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保险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沿江大道XX、六楼XX室。
负责人:朱某,该分公司副总经理(主持工作)。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律师,山东行至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24年8月20日立案受理了申请人周某与申请人何某、A公司、保险公司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周某与申请人何某、A公司、保险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24年8月15日经烟台市芝罘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调解协议如下:
一、申请人A公司同意赔偿申请人周某护理费12900元、营养费3000元、鉴定费600元,合计16500元。该款项由A公司于2024年8月31日前转账支付至申请人周某名下账号为6235335350007631154的烟台银行账户内(开户行为烟台银行大海阳支行)。
二、如申请人A公司未能按照本调解协议第一条约定的时间和额度足额履行支付义务,则申请人周某有权自申请人A公司违约次日起要求其另行向申请人周某支付违约金4000元。
三、申请人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赔偿申请人周某医疗费34424.4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300元,合计35724.41元。该款项由申请人保险公司于2024年9月13日前转账支付至申请人周某名下账号为6235335350007631154的烟台银行账户内(开户行为烟台银行大海阳支行)。
四、申请人周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就本案交通事故一次性了结,申请人周某与申请人何某、A公司、保险公司之间再无其他经济纠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周某与申请人何某、A公司、保险公司于2024年8月15日经烟台市芝罘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 王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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